共同学习新《固废法》 助力一般固废规范管理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时值今日,已经正式施行了一周年。恰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备受关注,政府加大了对其的管理力度,在此,特梳理一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规范化管理资料。
在实际监管服务过程中,总能听到企业环保负责人称“我们的某某废物让收废品的回收掉了,没有什么工业固体废物”。那么问题来了,究竟什么是工业固体废物呢?新《固废法》就有明确的定义: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当然,这里面有个前提条件,就是该固体废物不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从定义上可以看出,属不属于工业固体废物跟废物是否利用还是填埋等最终处置方式没有任何关系。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新《固废法》最主要的变化就是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那怎样来落实新《固废法》中关于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具体的工作有哪些?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一、依法实施清洁审核
新《固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二、取得排污许可证
新《固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
新《固废法》第四十条第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企业在设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要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955-2020)要求。贮存设施门口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张贴图形标志。
图1 固体废物图形标志
四、建立健全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图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五、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合同
新《固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从该法律条文的要求可以看出,对于签订运输、利用、处置合同,企业要做以下工作:
1. 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这里指的不仅仅是对相关纸质材料的核实,还要去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与核实。
2.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这里的合同,可不是签订一份简单的合同就完事了,务必要在合同中对受托方在履行合同期间的污染防治提出具体确切的要求。因此,在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地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环保部门是可以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要求
1. 转移计划备案
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计划需要在“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
2. 跨省转移备案
按照上海市《关于开展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0〕249号)的要求,企业的工业固体废物受托方不在上海市,那么就涉及跨省转移了。办理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业务,需要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办理。
图3 办理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流程
图4 办理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所需材料
以上六条基本上涵盖了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离不开各行各业。生产企业只有严防细管,靶向发力,落实新要求,才能实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有效管理,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环保事业部一部
龙坤